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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策牵制下猪场该建在哪?
  无论想要养猪的还是打算扩大养殖规模的老板,屡屡被土地问题所困扰。以往养殖业没有形成规模,养猪在于解决日常的生活开销,小户违法行为也不受关注。但随着一些小型养殖场被大批关停后,规模化养殖的出现和壮大,养殖逐渐进入公司化和法制化轨道,养殖业与土地法规和政策的矛盾逐渐突出。禁止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环境公害污染严重的地区等禁养区建场以外,土地性质和规划也同样重要,在选址前要重点了解,不然会给猪场带来灾难性的损失。
  选址时首先要了解土地的性质,这是至关重要而又容易被大家忽略的一点。我们在选择猪场用地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能选择基本农田。因为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政策,不允许改变用途。一旦建设了就会有人出面清理,到那时悔之晚矣。
  选址时还要对该地块及周围地块以后的近远期规划有所了解,避免选择的场地与以后政府的其他重大开发项目有所冲突。现在很多地方因为经济发展速度快,以前的城市近郊区,甚至远郊区,几年之间高楼大厦林立,变成了开发区、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养猪场不得不搬迁到更偏远的地方,甚至因为选不到合适的场址使养殖无法继续进行。
  了解这些情况,一是要到该土地所在地的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查看该地块的地籍,二是要到政府规划部门看土地规划。
  基本农田碰不得
  即便地不种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养猪依然是一条红线。国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十分严格,不但将其纳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占用基本农田还需国务院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山上或荒滩的基本农田,也是目前需面对的一类现实尴尬。当初国务院要求镇一级划定基本农田,不少基层政府出于各种原因,将不少山旮旯地划为基本农田。这些年,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不少农民将山旮旯、猪场周边的田地丢荒,导致这部分基本农田已经长起了树木,这些地也用不了。
  严禁在基本农田里修建任何养殖小区。但因一些地方在无闲滩、荒地和一般耕地可以利用的情况下,在基本农田内规划规模化养殖小区现象普遍,特别是一些土地相对平整的地区,这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此类事情,养殖场不敢报,国土部门不愿管,现实的情况与当时政策相矛盾。但想在基本农田上报建猪场,国土部门肯定是不批的。
  养猪附属设施用地禁超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附属设施用地的定位为: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它包括:1。管理和生活住房用地,即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即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为禁止一些超大型养殖企业以养猪名义行房地产开发之实,《通知》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如果附属设施用地规模超过上述比例,则要办理土地性质变更与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高额的土地出让金。
  非法占用五亩林地要坐牢
  养殖场通常地处山沟,周边不是山就是树。随着养殖事业的逐步发展,周边林地也成为了猪场扩张的第一选择。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七条明确,非法占用林地五亩就要面临刑事处罚。
  如何才能合法使用林地?依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养猪场迫切用地该怎么办?
  “禁养”一词就像一把刀悬在了养殖户头上。随着对养殖业环保政策的趋严,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进入了最后的倒计时。不论是暴力拆迁还是民主决策都给养殖户带来了巨大的打击。
  有的农户疑惑,是否能够开垦荒地来继续完成自己的养殖大业?而自己开垦的荒地,到底归谁呢?是否需要缴纳地租、合法开荒地能使用的年限为多少、开荒地是否具有补贴等问题充斥着大家的头脑。
  原来,农村开荒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其所有权不属于个人,所以不能与承包土地享有同等权利。首先我们要确定开荒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国有荒原按着市场情况对外发包,而村集体的荒地在一定条件也会以正常发包形式进行对外承包,农民只要在开垦荒地时付出金钱以及劳力,村集体会优先承包给你,并且收取适当的承包费。
  此外,根据《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正常合法的开垦荒地,可以使用50年!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那么猪场应该建设在怎么地方,应该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建议:
  1。猪场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2。猪场应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3。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4。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5。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工程,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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