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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环保+违建”无补偿?“禁养区”定义和范围?
  环保风暴犹如一阵大风席卷了各大城市,自此以后出现了“禁养区”、“关停”、“污染源”、“一刀切”、“腾退”...等热度词汇,养殖场也逐渐走入了环保拆迁的队列,水源保护区、天然生态保护区、景色胜景保护区、集中寓居区等等凡是范围内的养殖场都被划定为环保禁养的范围,而之所以大面积被环保禁养主要还是因为很多农户在选择养殖的时候当地的政策要求不严,所以养殖场地的选址很随意,以致现在成为了污染源。被划定为禁养区?其实就意味着这片地方不能从事养殖行业了!
  养殖场常常面临的问题有二:
  第一、环保关停。
  第二、违章建筑拆除。
  一、养殖户就该没有补偿吗?
  并非如此!
  从环保层面来讲
  今年起,禁养形式开启,假如触及到撤除时,肯定也会按照规则进行补偿(畜牧禽的腾退,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可以参照以下文件。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中明确提出:
  1、要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奖惩并举、疏堵结合。(不该禁养的不能一刀切,科学划定禁养区,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
  2、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因为从事畜禽养殖可能对周边居民、环境影响比较大,所以该拆的要拆该迁的要迁,但是要充分照顾到养殖场户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
  根据《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中明确提出:
  在整改工作中要制订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从违建层面来讲
  用“违建”促拆迁?拆迁方想要拆迁但是不明说,因为害怕被拆迁人“狮子大开口”,所以就用“违建”的名义来实施征地拆迁,最常见的形式就是以未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拆违,拆迁补偿款成为了拆迁方“好心施惠”,所以低到无底线你也不能说不,而且还要表示万分感谢,有的被拆迁人甚至没有补偿!
  简言之,环保拆迁≠无补偿,。以环保为“尚方宝剑”肆意拆除养殖场,实际违反了相关法律精神。面对 “花式”拆迁名义,我们应当运用事实和法律,戳穿拆迁方的面具。
  在“禁养”行动中,部分养殖场还面临这样困境:当地官方首先认定养殖场是违建,接着要求无条件拆除,而不给予拆迁补偿(零补偿)或压低拆迁补偿。
  二、了解“禁养区”的定义和范围,避免合法养殖场被“禁养”
  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以上区域内建设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这是以法律的形势明确规定了禁养区域的范围。2014年1月1日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以法规的形式再次明确禁养区域的范围。
  2016年10月2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技术指南》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该《指南》对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禁养区域”的“划定范围”作出进一步释名及详解。
  2016年11月24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出台,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指出“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
  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至此,依据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治理养殖场行动的浪潮席卷全国。
  了解这些,我们也就明白了养殖场的划定范围。认清了禁养不是所有的养殖场都"一刀切"地划入禁养区。
  三、注意整治“禁养区”的常用手段,养殖户要积极主动应对
  养殖场动辄数百上千平方米(水产养殖更多),如果按照正常建筑来拆除,其赔偿费不少。
  但是如果政府方换个方式,以“拆违”、“环保”等名义进行关停拆除的话,那么补偿就可以为零补偿或低价补偿。这样政府省了钱,而养殖户就亏得多了。我们来看看禁养的一些常用手段。
  第一、以违建之名拆除养殖场。
  政府方会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因污染环境关停。
  养殖业有污染是事实,但前些年政府是鼓励发展的,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功不可没的,现在要关停,也得有补偿,才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因此,以"违建"或"环保"之名关停养殖业只是不给(零补偿"或者少给拆迁补偿的一个"坑农"幌子。
  四、人民日报:防治污染要严防“一刀切”,严格“切一刀”(2018年9月20日)
  “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和监管措施,坚决反对‘一刀切’”。日前,河北省有关部门出台《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被列入三大攻坚战之列。为治理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中央环保督察一轮接着一轮,还有各种暗访和回头看,激发起治污攻坚的强大推动力。但也要看到,由于懒政庸政怠政和形式主义的因素,个别地方不提前谋划,却动辄以“应急响应”为名,按区域和行业划界实施停工停业停产,“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做法,给企业和百姓造成不少困扰。
  譬如,一些达标排放,或者经过治理可以达标的企业遭遇停产、限产,工人歇业,订单作废;民生方面,清洁能源还没着落,新的取暖设施尚未建好,就一股脑先让百姓把旧煤炉拆掉。值得关注的是,“一刀切”制造出的只是雷霆治污的假象,不仅难以产生长远效果,而且还会造成怨言,让群众对政策失去理解和信任。正如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严厉指出的,环保“一刀切”是对环保督察的“高级黑”。造成种种不良后果的,并非是我们的环保政策,而在于具体执行的方式。
  也因如此,严防“一刀切”,要注意其前提在于严格“切一刀”——对污染绝不开口子、留空白。河北在防止“一刀切”的文件中特别强调,“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绝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更不能在监管上失之于宽、松、软”。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常常根据自身需求“修正”文件意思,往往把“指导意见”视为“橡皮筋”,把人性化当成“人情化”,选择性执行,弹性自己把握。因此,必须警惕一些地方以防“一刀切”为借口逃避监管责任,纠正乱作为成了“变相不作为”,降低执法标准,违背了政策初衷。
  说到底,防治污染要有在污染面前“切一刀”的铁腕决心,也要有科学治理、协同治理、依法治理的智慧和举措。各地各企业千差万别,应该分类施策,精准治理,对症下药,让监管措施更加精准、严谨、细致,监管标准更严、更高,监管力度更大、更实,才能“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真正解决环境污染的病灶。今年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就提出,实施错峰生产、差异化管控,达到一定超低排放标准或可不限产。这种积极、审慎、灵活的政策导向,也有助于各地提升治理能力和落实水平。
  破解防治污染“一刀切”问题,关键还在于把功夫下到平时。平时监管缺位,甚至默许一些涉污企业“趁着好天气大干一场”,等环保督察来了就搞一律关停,这样的突击治理将来必定不灵了。治理污染要常抓、抓长,重在持续用力、久久为功。笔者在河北衡水调研时注意到,当地坚持大气污染治理全年抓,对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一厂一策”治理方案,按照“冬病夏治”的思路,在非采暖季就着手淘汰落后产能和环保不达标项目。这样的环境治理模式创新更多一些,我们才能更好实现既定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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